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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国际教育研究院工会二级教代会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0-01-13 来源: 发布人: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汉语国际教育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研究院教职工的民主权利,促进学校和研究院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华体会体 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华体会体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则》等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汉语国际教育研究院工会二级教代会在学校党委、校工会、研究院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研究院工会二级教代会按照《华体会体 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及本实施办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研究院教职工和二级教代会,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研究院工会二级教代会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研究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研究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研究院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研究院工会二级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五)讨论校工会、研究院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研究院工会二级教代会实行任期制,一般与研究院行政班子任期一致。


第七条 研究院教职工,或工会会员关系在研究院的驻所研究人员,均可作为研究院工会二级教代会代表参加教代会。


第八条 研究院工会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

(二)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事业心,顾全大局,团结合作,处事公道,不谋私利,热心改革,勇于创新;

(三)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 研究院工会二级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大会。

遇有重大事项,由学校党委、校工会部署,或由研究院党总支要求,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条 研究院教职工均可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全体大会提出提案。


第十一条 研究院工会二级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教职工中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研究院工会二级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其中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委员三人。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研究院工会二级教代会大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12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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