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规章制度>>师资科>> 正文

华体会体 提升教师学历层次、完善硕士、博士培养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05-11-22 [来源]: [浏览次数]:

华体会体 提升教师学历层次、完善硕士、博士培养管理办法

校人字〔2005〕21号

一、指导原则

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为推动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的学历层次和专业素质,培养一批优秀学术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特制定本办法。

二、 目标

学校每年年末制定下一年硕士、博士培养计划,选拔优秀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到国内外名校攻读学位,逐步提高我校具有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在全校教师中的比例,改善师资队伍结构,提高综合素质。

三、申请条件

1.政治、业务、身体和年龄等条件符合国家关于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有关规定;

2.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能全面完成本职工作,自觉教书育人,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

3.来校工作三年(含)以上。

4.所报考的学科须与本人所在岗位的专业方向一致。

5.列入学校“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发展计划”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之内者优先支持。

四、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学校资助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填写《华体会体 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表》(可从人事处领取或从网上下载),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批准后,将申请表及单位意见报人事处。

(3)获得学校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被正式录取后须与学校签订协议书,不签订协议书则不能享受学校的资助。

2.单位审核、推荐程序

(1)有关单位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条件。

(2)单位要综合考虑学校以及专业发展的需要,优先推荐已纳入学校“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发展计划”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的人选;推荐科研能力强、教学或管理业绩良好的人选;推荐有培养前途、有志于为学校服务的人选;推荐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积极主动承担各项任务,自觉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人选。

(3)单位实行限额申报的办法;每年度按照其人员总数4%的比例向学校推荐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人选。

(4)单位须在有关申请人填写的《华体会体 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表》中签署经过党政班子认真研究讨论的培养意见,单位领导签名后加盖公章。

3.学校选拔程序

(1)人事处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各年度硕士、博士培养计划,综合全校情况,提出审批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2)人事处通知获得批准的人员填写备案表,并最后与申请人签订协议书。

五、学校支持措施

1.获得学校批准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原则上不能脱产学习,应完成所在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学习期间,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后,可享受我校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岗位津贴、绩效津贴。

2.获得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岗位人员,第一年可脱产学习,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享受各项福利待遇,保留国家工资;第二年起在职攻读,保证完成校、院(系、所、中心)规定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任务,享受我校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岗位津贴、绩效津贴。非教学、科研岗位的其他人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原则上不能脱产,应保证完成岗位职责,学习期间,可享受我校在职人员的全部福利待遇和岗位津贴、绩效津贴。

3.获得学校批准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学校资助其学费总额的40%;获得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学校资助其学费总额的50%,最多不超过两万元人民币。以上学校资助部分的学费,先由个人垫付,按期取得学位后,由人事处按规定为其报销。

考取国家计划内统招指标的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公费),获得学位后继续留校工作,一次性奖励1万元科研启动资金。

4.学校对同一人员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只提供一次资助。已获得过学校资助攻读同等学历硕士学位人员,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学费由个人负担。

六、管理

1.所有获得学校批准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协议,全力投入学习,保证按期获得学位。

2.获得博士学位后应在学校服务五年;如服务期未满因个人原因调出或被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的,须退还学校资助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部费用。

七、本办法经2005年3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关于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校人字〔2001〕09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华体会体

人 事 处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华体会体 提升教师学历层次、完善硕士、博士培养管理办法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