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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会体 关于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05-11-22 [来源]: [浏览次数]:

华体会体 关于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校人字〔2003〕24号

为贯彻公安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和教人司[2003]234号通知精神,简化教职工出国(境)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现对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作如下规定:

1、在职教职工正常工作期间因私出国(境),须经学校批准;利用寒暑等假期因私出国(境),实行备案制度,即出国(境)前告知所在单位并填写《华体会体 因私出国(境)备案表》,在人事处备案。

在职教职工正常工作期间,未经学校批准因私出国(境)或在国(境)外逾期滞留,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15天,自动除名。

2、在职处级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已经离退休的司局级和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前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持学校同意意见,到公安机关办理因私出国(境) 手续。返校后,须在十日内将所持因私护照交人事处统一保管。

3、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前,须在离退休处备案。

4、教职工因公赴国外工作任期一年者,经学校批准,配偶可以享受1个月的探亲假期(不含寒暑假);任期两年者,配偶可以享受2个月的探亲假期(不含寒暑假);任期三年者,配偶可以享受3个月的探亲假期(不含寒暑假)。在批准的探亲假期内,国家工资照发,国际旅费及在外生活费自理。因工作需要,确需随任,经学校批准后,可随配偶随任驻外,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因公赴港澳审批事项的通知》(教外厅[2003]5号),在职教职工赴香港就读、任教、合作研究以及赴澳门就读,在出境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学校审批后,到市公安局办理因私赴港(澳)手续。

6、自费出国留学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7、本规定经2003年9月25 日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8、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华体会体

200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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