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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会体 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0-12-10 [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生活和科研补助的专项经费。

第二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财政拨款和合作导师筹资。

1.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2.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学校和合作导师共同筹集。其中学校财政原则上承担博士后日常经费的2/3,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补贴;合作导师原则上承担博士后日常经费的1/3,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 博士后科研经费

1.进入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均可获得我校博士后科研项目,项目经费2万元,由学校提供1万元,合作导师提供1万元。博士后进站时首次拨付1万元(学校5000元,合作导师5000元)至博士后个人科研项目账户,中期考核后再拨付剩余1万元(学校5000元,合作导师5000元)。

2.博士后科研经费只能用于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不能作为生活费领取。

3.博士后科研经费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经费使用时应有博士后本人及其合作导师两人的签字和人事处签章。博士后出站时,如果科研经费结余,则由流动站继续用于其他在站博士后的相关支出。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管理费

1.博士后工作管理费是用于博士后工作日常管理的专项经费。

2.按照国人发〔2006〕149号文件的规定,博士后日常经费的3%用于博士后工作管理费。博士后管理费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掌握使用,划入人事处主任基金账户。

第五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是中国博士后基金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的补助性科研工作经费。博士后人员所获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将直接转入博士后个人科研经费专门账户。用资助金购买的仪器设备等属于国家财产,应按国家规定立卡、入帐。上述物品中确属出站研究工作所必需的,可由本人带到新单位。出站时,由学校自产出与其新单位之间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用博士后日常经费及其它博士后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等物品属学校财产,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对上述物品的购置情况应进行登记,博士后出站时应按照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要求将上述物品按时清点移交学校。

第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 事 处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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