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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会体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校基字【2016】1号)
发布日期:2016-12-26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及《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手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 根据“三重一大”制度,学校党委常委会对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建设项目使用功能、规模和标准、投资规模、启动实施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条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小组(下称“基建工作小组”)。基建工作小组由学校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后勤服务集团、网络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综合协调学校授权的建设项目的实施,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基建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建处,负责日常基建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需求、技术指标等项目建议书的核心内容,参与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设计过程中参与确认建设项目使用功能。

第六条 基建处是基本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部门,所承担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如下:

(一)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1.负责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

2.负责编制设计任务书,组织编制设计方案;

3.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进行报批;

4.负责办理规划、土地、环保、交通等前期审批手续。

(二)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

1.配合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设备及材料等的招标采购,及合同签订、合同备案工作;

2.在建设项目方案遴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联系、协调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建筑、结构、强电、弱电、给排水、暖通、卫生、天然气、通讯、机械设备、专门技术设施和管理等工作;联系、协调咨询单位,完成工程咨询、社会影响评价、环境评价、交通影响评价、防雷评估、卫生评估、施工图审查等工作;

3.联系沟通规划、土地、环保、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绿化、抗震、人防、防雷、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直至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负责编制学校五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

5.配合财务处进行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按批准的预算控制资金使用;

6.负责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参建各方关于现场工作关系的协调;

7.负责建设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向档案馆进行移交;

8.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

9.负责向资产管理处进行建设项目的移交;

10.负责建设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基建财务统计工作;负责建设资金的核算管理,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年度决算;负责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财务入账手续;参与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预算审计、合同审核、全过程跟踪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负责委托、监督、指导、考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设备及材料等的招标采购;负责组织合同签订及合同备案工作。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确定建设项目的使用单位;负责办理拟拆除建筑物的报减、报备手续;负责固定资产产权证的办理和移交完成转入固定资产后实物账的管理;负责办理人防工程报批、验收备案;组织校区的电网、燃气配置及相关审批工作;与后勤服务集团共同负责水、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工程的建设管理;与基建处共同进行建设项目的移交验收。

第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建筑工地消防、治安、交通的监督检查;协助基建处办理消防、交通等报批手续;参与安防工程、消防工程的设计和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参与建设项目的综合布线、有线电视工程的设计和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提供施工现场临时供水、临时供电的接驳点等。

第四章建设项目决策

第十四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下称“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和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建设委员会提出校园规划调整意见,经学校同意后,基建处委托专业单位编制校园规划方案,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校园规划方案经学校研究确定后,基建处根据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上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规划是具体基建项目建设实施的重要依据,每五年编制一次。基建处根据校园规划,组织编制基本建设规划,确定建设项目。基本建设规划由基建工作小组讨论确定,经学校批准后,上报教育部。未列入基本建设规划的项目不得启动建设。

第十六条 每个建设项目都应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启动实施。批准决议必须形成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基建处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的项目需求,编制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经学校批准后,由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方案设计招标,确定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 基建处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明确项目选址、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建设资金来源等,项目建议书报学校审议通过后,形成学校决策会议纪要,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九条 基建处根据教育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办理规划条件、用地条件、环境评估、交通评估等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或投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规模。

第二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基建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学校批准,形成学校决策会议纪要,上报教育部审批。计划下一年度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于当年5月底前向教育部一次性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教育部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章建设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执行《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等各工程建设参与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开展基本建设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基建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办理规划、环评、人防、交评等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六条 基建处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设计方案、规划条件组织初步设计工作,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及概算不得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及投资规模,初步设计概算需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初步设计及初步设计概算经学校批准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基建处组织施工图设计,人防设计、消防设计等报有关部门进行专项审批,委托有资质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基建处负责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施工图预算审核,施工图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该依法进行招标,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咨询和社会审计等招标工作。

第三十条 基建处、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应根据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办理施工许可、人防审查、质量及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未完善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施工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不得开工。

第三十一条 基建处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工地管理,确保建筑工地和校园安全,保证工程质量,按计划推进工程进度,严格执行《华体会体 关于基建工程变更洽商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严格控制投资,有效控制项目设计变更。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基建处应根据规划、环保、消防、节能、安全生产、绿化、人防、交通、建设等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将竣工资料移交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基建处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并负责维保工作;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产权证;财务处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第六章建设资金、合同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资金、合同与财务管理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计划核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投资匡算在项目建议书中明确;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投资估算经批复后将作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超出。

第三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华体会体 合同管理办法(修定稿)》。

第三十八条 财务处按年度投资计划拨款,其中基本建设各专项拨款由上级主管部门核拨,校内自筹基建经费由财务处核拨。工程进度款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建设项目收入、支出以及结转、节余情况纳入学校预算,严格执行《华体会体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项目决算,严格执行《华体会体 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完成固定资产入账工作,做到账物相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基建处提供所需资料,协助资产管理处办理房屋资产登记。

第七章建设项目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基本建设档案是在基本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基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立卷工作,由基建处安排专人负责。基建处应充分利用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对文件材料的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等建立健全登记制度。

第四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基建处将整理后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纸质和电子文件材料移交学校档案馆。学校档案馆负责校内归档资料的鉴定、接收、保管和利用。

第八章检查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受理相关信访举报。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体会体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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