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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社会科学学部期末监考管理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9-30 】

为了真正落实学校教务处有关期末考试管理规定,维护我院期末考试秩序,确保期末考试质量,现制订《人文社会科学学部期末监考管理规定》如下:

一、为确保期末考试秩序与质量,正常情况下,期末考试监考人员应以在职任课教师为主,在职教师人手不足的情况下,由教辅、行政人员填补。

二、在职教师不但要认真做好自己所任课程的主考工作,有责任做好已经排定的其他相关课程的监考工作。

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另外,期末监考是在职任课教师教学工作的延伸,应认真对待、完成;在职任课教师平均每学期的教学时数为18周,期末考试两周虽未具体承担教学工作,但仍全薪给付;以此为依据,本院规定:教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具体承担期末监考工作,可提前向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无特殊原因而拒绝应承担期末监考任务者,扣除其本学期两个教学周承担教学工作所得薪酬。。

四、本规定适用于学部所有期末考试的监考工作。

六、本规定经学部教学工作委员会通过后具体实施;本制度的解释和修订也须经由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

华体会体

人文社会科学学部

教学工作委员会

20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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