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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声音|张博委员:完善高校“准聘—长聘”制度设计,合理拟定“准聘”转“长聘”比率
发布日期:2022-03-11浏览次数:字号:[]

34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全国政协委员、华体会体 张博教授带着精心准备的提案进入“两会时间”。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推行“准聘—长聘”教职制,这对引入竞争和流动机制、激发青年教师的潜能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准聘—长聘”制在实施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华体会体 张博教授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改革的指导性文件,进一步完善高校“准聘—长聘”制度设计,为落实“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战略任务提供制度支撑,合理拟定“准聘”转“长聘”比率,加强督导督查。

张博教授调研发现,目前高校“准聘—长聘”制改革侧重于“准聘”制,在高校自行设立的“非升即走”条款中,普遍存在重科研轻教学、唯量化指标论、量化指标不尽合理等问题。其后果是青年教师学术研究的目的从理论创新和解决实践问题异化为升职达标,在“不发表就出局”的重压下,出现不敢挑战开创性、周期长或存在失败风险的研究课题,不愿承担团队服务和合作任务等情况。

张博教授建议,一是尽快出台针对高校“准聘—长聘”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进一步完善高校“准聘—长聘”制度设计,为落实“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战略任务提供制度支撑。

二是在拟定高校“准聘—长聘”制的指导性文件时,合理拟定“准聘”转“长聘”的比率。全面考核青年教师“准聘”期内教学、科研、团队合作、社会服务等多方面的业绩。重视“准聘”考核评价主体的多元化。综合单位考核、同行评价、学生评教、团队及社会认可度,对青年教师进行全面评价。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将量化指标与质性评价相结合,完善代表作制和同行评议制度,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破除唯论文和基金项目的量化评估体系。建立“准聘”绩效考核结果申诉制度,允许青年教师对绩效考核程序及结果提出异议,尤其允许青年教师提供可以证明自己工作价值、进程及研究前景、潜力的证据,为从事原创性、应用性、长周期及冷门绝学研究的青年教师提供特殊支持,加强“长聘”制设计。

三是加强对高校“准聘—长聘”制度设计与实施的督导督查,强化培养遴选创新型人才的价值取向,确保落实“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战略任务。

以下为提案全文:

关于立足培养创新型人才完善高校“准聘-长聘”制的提案

对外友好界张博

近年来,在北大、清华等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探索的基础上,在党和国家有关部门多个文件提出的“准聘与长聘相结合”政策导向下,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推行“准聘-长聘”教职制,这对引入竞争和流动机制、激发青年教师的潜能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准聘-长聘”制也在实施中暴露出不少问题。202012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深入推进岗位聘用改革,实施岗位聘期制管理,进一步探索准聘与长聘相结合等管理方式”。

通过访谈高校青年教师、专家和管理者,分析相关文献资料及社会舆情,我们发现,目前高校“准聘-长聘”制改革侧重于“准聘”制,在高校自行设立的“非升即走”条款中,普遍存在重科研轻教学、唯量化指标论、量化指标不尽合理等问题。其后果是:青年教师学术研究的目的从理论创新和解决实践问题异化为升职达标,在“不发表就出局”的重压下,不敢挑战开创性、周期长或存在失败风险的研究课题,不愿承担团队服务和合作任务,对教学工作更是敷衍应付;将主要精力放在拆解博士论文追求期刊发表,或是炮制没有实质性研究的应景文章,甚至出现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抄袭剽窃、伪造研究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重视和解决,不仅会使高校在师资遴选中将袁隆平(工作12年后始发首篇论文)那样的创新人才拒之门外,更为严重的是,抑制了青年教师的学术热情和创新精神,为滋生急功近利、学术投机提供了土壤;且由于青年教师无心教学而影响本科生创新能力的提升。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将“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列为面向教育现代化的十大战略任务之一,这应是完善高校“准聘-长聘”制的根本遵循。基于此,提出如下建议:

1.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对高校“准聘-长聘”制实施现状进行专项调研,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培养遴选创新型人才为导向,尽快出台针对高校“准聘-长聘”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进一步完善高校“准聘-长聘”制度设计,为落实“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的战略任务提供制度支撑。

2.在拟定高校“准聘-长聘”制的指导性文件时,建议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合理拟定“准聘”转“长聘”的比率。防止高校为提升科研绩效刻意放宽准聘入口,借“准聘”考核的高量化指标榨取青年教师的科研生产力,导致青年教师因无法达到“长聘”教职的准入条件而被迫走人成为大概率事件。

2)全面考核青年教师“准聘”期内教学、科研、团队合作、社会服务等多方面的业绩,扭转过度看重科研产出而忽视教学及其他贡献的倾向。

3)重视“准聘”考核评价主体的多元化。综合单位考核、同行评价、学生评教、团队及社会认可度对青年教师进行全面评价,避免行政部门单纯依据量化指标决定青年教师续聘与否。

4)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将量化指标与质性评价相结合,完善代表作制和同行评议制度,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破除唯论文和基金项目的量化评估体系。

5)建立“准聘”绩效考核结果申诉制度,允许青年教师对绩效考核程序及结果提出异议,尤其允许青年教师提供可以证明自己工作价值、进程及研究前景、潜力的证据,为从事原创性、应用性、长周期及冷门绝学研究的青年教师提供特殊支持。

6)加强“长聘”制设计,促使高校教师在相对宽松的学术环境中永葆创新活力,防止学术倦怠、止步不前、创造力衰减。

3.加强对高校“准聘-长聘”制度设计与实施的督导督查,强化培养遴选创新型人才的价值取向,确保落实“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的战略任务。

(转载“北语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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