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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会体 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1-03浏览次数:字号:[]

校党字〔2018〕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师,包括以我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其他教职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否决清单

第三条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师德“一票否

决”:

(一) 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和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 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泄露国家机密;

(三) 在涉外活动中,有损党和国家尊严、利益或安全的行为;

(四) 通过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传播不当言论,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五) 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 违反国家或者学校相关规定的兼职兼薪行为;

(七) 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八) 支使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学术研究、能力提升无关的事宜,给学生造成严重心理影响和精神压力;

(九) 体罚或者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复学生;

(十) 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奖、保研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十一) 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参加由学生或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二) 与有利益关系的学生建立恋爱关系,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十三) 未经学校授权,擅自使用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或者擅自以学校名义行事;

(十四) 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四条师德“一票否决”的审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师德“一票否决”审查认定的领导、组织、协调;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一票否决”的具体实施。

(一)教师出现违反师德的行为,师生可向教师所在单位负责人反映,也可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或纪委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在校园网“校长信箱”投诉举报。院系等基层单位发现教师有违反师德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应第一时间报告党委教师工作部,并及时研究调查方案,经党委教师工作部核准后,着手开展调查,收集汇总书面材料,进行事实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

(二)党委教师工作部接到书面材料后,根据基层单位提交的初步处理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对被调查人是否违反师德的情况进行核查。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核查;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核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科研处、校学术仲裁委员会以及校学术委员会核查;涉及违纪违法的由学校纪委监察室核查;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核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由组织部参与核查。

(三) 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调查情况,会同院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讨论通过后,报请学校党委审定。

(四)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师所在院系,由所在院系送达教师本人签收。

第六条违反师德规范的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各二级单位应依据本实施细则,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师德宣传教育,全面、认真做好师德建设工作,对师德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学校党委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理教师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教师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党委教师工作部应当充分听取教师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对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学校不得因教师申辩而加重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理。

第八条被处理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后30日内,可以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教师对师德考核的结果存在异议,可在15个工作日之内向学校师德委员会申诉。

第九条对发现教师违反师德的情况或收到举报线索、材料,院系、职能部门等不及时处理或者推诿隐瞒的,将追究单位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违反师德规范受到学校处理的教师要积极整改,所在基层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教师存在第三条所列行为,经学校认定构成违反师德行为并被处理的,师德考核不合格。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该教师个人当年奖励绩效津贴。

第十一条对因违反师德行为受到学校处理的教师,在处理期限内,学校取消该教师在以下方面的资格:

(一)教师选聘、人才引进等;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导师遴选等;

(三)学习培训、境内外研修等;

(四)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及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推选、干部选拔等。

第十二条师德处理决定的执行期限一般不少于12个月,从收到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反师德情形的,处理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研究,党委常委会通过后可解除该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教师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需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的,应当由相应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负责师德建设工作,共同承担师德建设责任,是师德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师德建设委员会,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协调、各职能部门和院系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院系等基层单位应当把师德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学校对各基层单位的师德建设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十六条各院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华体会体 委员会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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