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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会体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09-28 浏览次数: 字号:[]

华体会体 文件

校审字〔2021〕3号

关于印发《华体会体 内部控制评价

与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规范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促进学校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并有效实施,结合实际,学校制定了《华体会体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实施办法》,经2021年9月16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华体会体

2021年9月16日

华体会体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促进学校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并有效实施,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等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学校自行对校内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并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监督,是指学校审计与监察部门,对学校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学校统筹安排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监督意见、建议的作用,校内各单位主动接受校内外监督部门的检查,不断完善学校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有效性。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成立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在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并向其报告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五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审计处、监察处、学校督查督办办公室。

审计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的具体实施。

监察处对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理。

对于内控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特别重大的,提请校领导同意后,立项为督办事项,由学校督查督办办公室进行督办。

第六条内部控制评价原则上一年一次,并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一般情况以每年的12月31日作为评价报告的基准日,于次年的6月30日前完成评价,如有特殊情况可以调整基准日。

第七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为保证评价与监督的独立性,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建设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八条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审计的方法、范围和频率。重点业务、重要经济事项可以专项审计形式进行,一般的日常监督可以结合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工程审计等工作进行。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内容

第九条内部控制建立的有效性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覆盖了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各相关部门、关键岗位和相关工作任务。

(三)重要性。内部控制的建立对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是否给予足够关注,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是否重点关注了学校的各关键部门和岗位、重大政策落实、重点专项执行和高风险领域。

(四)适应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学校经济活动的调整和自身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

第十条学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各项经济业务控制在评价期内是否按规定运行。

(二)各项经济业务控制是否得到持续、一致的执行。

(三)相关内部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四)执行业务控制的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权限、资格和能力。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方法

第十一条内部控制评价方法包括现场调查、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风险。

第十二条内部控制评价应当根据现场调查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风险进行初步认定,按影响程度分为重大风险、重要风险和一般风险。

重大风险,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可能导致学校严重偏离控制目标,严重影响学校的事业发展。重要风险,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风险,但仍有可能导致学校偏离控制目标,影响学校事业发展。一般风险,是指除重大风险、重要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

第十三条内部控制评价应当编制内部控制风险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风险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后提出认定意见。

对内部控制风险的认定,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估,由内部控制评审工作小组进行综合分析,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十四条评价工作完成后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真实性声明、评价工作总体情况、评价依据、评价范围、评价程序和方法、风险及其认定、风险整改及对重大风险拟采取的控制措施、评价结论等内容。

第十五条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评价报告提交给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以及内部控制归口管理部门。学校的内部控制归口管理及相关部门应根据评价报告及时进行整改。内部控制整改情况将纳入下次评价范围。

第十七条各二级单位应按照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完善自身内控建设。

第十八条学校将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与干部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学校逐步建立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开制度,以适当方式在学校内部披露内部控制相关信息。

第六章 内部控制监督

第二十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小组不定期检查学校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与内部控制规范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学校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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