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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会体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21-11-12 浏览次数: 字号:[]

华体会体 文件

校审字〔2021〕4号

关于印发《华体会体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学校修订了《华体会体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经2021年10月21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华体会体

2021年10月25日

华体会体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1年9月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办学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学校独立设置审计处,配备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内部审计。审计处在校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学校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审计结果运用等重大事项提请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六条学校保证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业务岗位培训;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七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内部审计。

第九条审计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和个人秘密。

第十条学校根据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学校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审计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学校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对学校和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计处协助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业务档案和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及所属单位召开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九条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及时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审计处依照审计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实务指南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结合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要求和学校的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提出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审计处协助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通过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联动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整改移交问责等方式,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内部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处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制定整改计划。

第二十七条审计处定期组织检查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形成整改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进行内部通报。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九条学校加强内部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向学校党委报告,向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及时移送学校纪检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经2021年10月21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原《华体会体 内部审计规定》校审字〔2014〕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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