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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体会体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1 浏览次数: 字号:[]

华体会体 文件

校审字〔2020〕13号

关于印发《华体会体 经济责任审计

整改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严格落实我校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参照《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华体会体 内部审计规定》,学校制定了《华体会体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经2020年11月5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体会体

2020年11月10日

华体会体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我校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华体会体 内部审计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管理建议书、审计整改通知书、风险提示书、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学校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审计结果采取措施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以及依据审计结果进行评价和考核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建立审计整改责任制。分管校领导负责督促分管单位(部门)的审计整改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落实情况。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促进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

第六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根据审计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制订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逐一落实整改责任。自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未完成整改的事项,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上述有关单位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三)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建立整改长效机制,防范系统风险。

第七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 对审计建议已采纳的整改措施。

(三) 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四) 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完成的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五) 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六) 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审计结果运用实行共享机制。审计处向组织部、纪委抄报领导干部审计结果报告。向纪委移送审计线索,对巡察中经济类问题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可以纳入审计范围。凡涉及学校职能管理监督范围的问题,审计处按照问题类型向主管职能部门报送相关问题清单,职能部门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

第九条 审计结果运用实行会商机制。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重大问题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条 审计整改工作实行联动机制。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相关职能部门依其职责权限实施审计结果运用:

(一)审计处将有关审计结果报送主管校领导。跟踪审计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二)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当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加强约谈和问责,审计结果报告和整改报告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巡察办公室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列入巡察内容,并在巡察过程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

(三)组织部、人事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和整改报告存入领导干部人事档案。

(四)财务处应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审计意见,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将其作为加强财务管理的参考依据。

(五)资产管理处应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审计意见,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并作为加强资产管理的参考依据。经营性资产委员会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将其作为对校办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和考核的参考依据。

(六)督查督办办公室对经批复移送的整改事项,列入学校重点督查督办事项。

(七)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相关审计意见。

第十一条 建立审计整改结果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出具问题清单(附件1);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附件2)。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提交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清单(附件3)。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经学校审批后列入学校重点督办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结果实行校内公开制度。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报校领导批准后,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不配合审计工作,不认真整改落实审计结果等行为,经学校研究决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政府审计机关等外部组织实施的审计整改工作、学校其他专项审计整改工作,可参照执行,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发现问题清单表

2.审计整改结果清单表

3.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清单表


附件1

审计整改问题清单

审计项目:

被审计单位:

序号

问题

摘要

法规

依据

处理意见或建议

整改

时限






附件2

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审计项目:

被审计单位:

序号

问题

摘要

整改责任人

已整改

正在整改

尚未整改

整改

措施

完成

时间

已采取

措施

下一步

措施

完成

时限

主要

原因

整改

措施

完成

时限












附件3

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清单

审计项目:

被审计单位:

序号

问题摘要

整改责任人

已整改

正在整改

尚未整改

是否销号

销号时间

整改措施

完成时间

原因分析

完成时限

原因分析

整改

措施

完成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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