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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会体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6-04 浏览次数: 字号:[]

关于印发《华体会体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为规范我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促进落实管理责任、促进提高资源绩效,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华体会体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办法》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学校制定了《华体会体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经2019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体会体

2019年5月23日

华体会体 文件

校审字﹝2019﹞4号

华体会体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促进落实管理责任、促进提高资源绩效,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华体会体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办法》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使用各种资金来源,开展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咨询、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是指校内承担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职责的单位。

第五条 经学校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必须实施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决算和销项手续。

第六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工程项目依照审计结果结算的条款。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送审之前,应留足不低于合同金额15%的尾款。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处可根据工程规模和审计资源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采用内审与委托外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审计。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审计处安排内审;合同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九条 审计处受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的委托或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审计。

第十条 审计处在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时,除查阅现有的送审资料外,还可采取查勘、测量现场,与工程管理人员约谈等方式进一步了解工程情况,并有权要求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进一步提供必要的审计资料,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必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和竣工结算阶段审计内容

一、招标阶段审计

审查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拟签合同等资料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反映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要求,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报价、评标办法、结算方式、工程付款、违约责任、质量、工期、保修等内容是否完整、严密;审查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是否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及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有无错项、漏项,综合单价、费用计取是否合理、准确。

二、合同签订阶段审计

审查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学校或第三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有无明确地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审查合同条款的全面性和合理性,合同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承诺相符,应对工程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安全、进度、变更、索赔、结算、保修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审查合同计价原则、计费标准、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规。

三、竣工结算阶段审计

审查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立项或审批报告批复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问题;审查竣工图或能全面反映工程施工内容的其他相关资料是否完整、有效,并结合现场踏勘结果,判断拟结算工程是否真实;审查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判断结算行为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查施工合同中结算、变更等相关条款和奖惩条款是否全面履行;审查通过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投标综合单价、总价、措施费和其他投标承诺是否全面执行;审查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是否有效,其结算是否符合合同文件;审查所有未经市场竞价的材料、设备价格是否合理;审查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款项支付条款是否合理,其款项支付是否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审查工程结算使用的标准、规范是否恰当;审查工程结算计算书是否准确。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的基本程序

一、审计准备

(一)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当年预算批复后,及时将基建、修缮工程年度计划报送审计处备案。其中基建项目、大型专项项目的计划表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结构类型、建筑面积、计划投资额、资金来源、工程项目负责人、计划开工与竣工日期。

(二)审计处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及送审金额,安排内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二、审计实施

(一)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汇总并核实建设工程项目的送审资料后,填写《华体会体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委托书》,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审计处。

(二)审计处确认送审资料基本完整有效后,开始实施审计。审计过程中审计处负责社会中介机构与工程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与施工单位的沟通联系。

(三)审计可采取检查核对、洽谈沟通、市场询价、征求意见、分析整理等方法,依法依规实施审计。

(四)初审完成后,由审计处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结果文件征求意见稿,征求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的意见,竣工结算审计项目,还应听取施工方意见。

(五)被征求意见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六)对于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回复意见,审计处应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事实决定采纳与否。

(七)竣工结算审计项目在各方取得一致意见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施工企业、审计处和社会中介机构需在《审核签署表》上签字并盖章。

三、审计终结

审计项目完成,由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书》,并及时送达建设工程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审计协调

一、对施工现场签证存在的争议,以现场检测、复查、计算为准;

二、对于竣工结算时容易产生分歧的隐蔽工程,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现场签证和记录,并保留影像资料。

三、对确有争议的事项,一般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处、社会中介机构和施工单位负责人联席会议商定的意见为准。

第五章 审计资料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所处阶段,准备相应的送审资料。在项目送审时需填写《华体会体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委托书》,竣工结算项目施工方应签署《工程审计承诺书》。

第十五条 审计资料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一次性报送,并对所送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资料送审后,原则上不得更改,不允许补办签证。确因特殊原因漏送或对原签证需要说明时,则应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书面说明,且经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方视作有效。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所有送审资料,均应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以示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后60日内编制、整理完毕全部结算资料并报送给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在30日之内审核完毕。竣工结算资料一般应先由监理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对监理审核报告进行再次审核后出具结算审核报告,项目送审时应将两份报告及附件提交审计处。

第十八条 审计处资料接收人员对送审资料进行逐一核对后接收,核对无误与送审人一同在送审表上签名并注明签收日期。审计处接收送审资料后,应对送审资料是否符有效、是否完整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送审资料基本完整有效后,则予以正式立项并实施审计;经检查确认送审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不能满足审计需求时,应要求送审人补充提供送审资料或退回全部送审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做好审计资料的保管工作,完成审计后,及时将审计资料原件归还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并对合同、签证等重要资料和审计成果文件进行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为《华体会体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办法》的配套文件,适用于未实行全过程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和竣工结算阶段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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