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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会体 华体会体育娱乐 基金与财务管理办法

时间:2015-12-15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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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及经费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校基字〔2014〕10号

为规范华体会体 华体会体育娱乐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基金会条例》”)及《华体会体 华体会体育娱乐 章程》(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华体会体 华体会体育娱乐 是经民政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实体。

第二条基金会严格按照《基金会条例》及《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条基金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基金会的集资劝募、资金运作活动和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做出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基金捐赠管理

第五条基金主要来源于:

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2.学校和政府资助;

3.投资收益;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凡为基金会捐赠,基金会均开具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发票,同时,签订书面协议,写明捐资金额、捐资意向以及基金会的承诺等。

第七条捐赠自愿,不分多少。凡为基金会捐赠,可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会给予以下礼遇:

1.捐赠在1000万元或累积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者,进行新闻媒介报道,并在校内建筑物、园林等基础设施上为其冠名,同时颁发“华体会体 杰出贡献金奖”。

2.捐赠在200万元或累积金额在200万元以上者,进行新闻媒介报道,在校内以会议室等为其冠名,同时颁发“华体会体 杰出贡献银奖”。

3.捐赠在100万元或累积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者,进行新闻媒介报道,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以研究基金、奖助学金等为其冠名,并颁发“华体会体 杰出贡献奖”。

4.捐赠累积达到50万元以上或单项10万元以上,可以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奖教金、奖助学金、其他专项基金。

5.所有捐资者的姓名及金额,都刊登于《华体会体 校报》、《校友通讯》以及基金会网站上,并建捐资名册存档。

第八条捐赠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愿为基金会工作的捐赠者均可获得理事任职资格。

第九条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范围内,学校与捐赠单位或个人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捐赠者可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管理与审批

第十条捐赠协议是基金会接收捐赠并使用的基本依据,协议应列明捐赠支付时间、金额、数量和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根据捐资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资者不指定捐资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资者指定捐资用途的基金,如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等)。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又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第十二条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资单位(捐资人)与基金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资协议执行,捐资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或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未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或支付时间的,项目负责人报送相关材料给基金会秘书处,秘书处审核后执行。

第十三条非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一般由基金会秘书处每年十月底以前编制下一年度的使用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确定的预算计划督办实施。

第十四条获批的资助项目(包括限定性项目和非限定性项目)在签订协议后,项目执行单位委派项目负责人并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基金的使用范围:

根据《基金会章程》,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学校以下项目。包括:

1、资助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科研项目的建设;

2、资助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引进、资助聘请知名学者来校讲学;

3、资助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

4、资助学校科研的建设与发展;

5、资助召开高层次学术会议;

6、资助优秀教师继续深造及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7、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

8、资助贫困学生;

9、资助学生组织的公益活动;

10、资助有利于学校教育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凡基金会资助的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对申请基金会资助项目,基金会秘书处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科学性和可行性的论证,确保资助项目符合《基金会章程》的使用要求,并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对未按相关协议执行者或执行中有问题的,基金会秘书处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反协议者,理事会停止资助并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资助。

第十八条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秘书处查询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对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章 基金会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基金会依据《基金会条例》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独立核算。

第二十条基金会按照《基金会条例》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可从事资金运作业务,争取获得更多的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除购买国债及定期存款外的投资项目,基金会秘书处均应组织咨询顾问组进行资金运作市场研究与市场调查,提出投资结构方案和投资渠道选择方案,并制定具体的投资理财策略和总体计划等报理事会进行审定。基金会理事会定期审议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基金会秘书处按照理事会决议执行,并制定资金运作操作程序和实施流程。秘书处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具体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财务工作。基金会秘书处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给学校的所有捐资及增值收入应汇入基金会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捐赠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原则上在一个月内进行登记,并联系学校有关部门按照学校财务、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基金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实施细则等均以本办法为依据制定,由理事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2014年1月1日由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由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党委常委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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