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采购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华体会体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学校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的人员。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 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 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 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 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 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 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 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 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七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推荐评审专家,推荐前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八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汇总、审核,报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经过确认的申请人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九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务、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 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
(二) 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 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 受到刑事处罚。
第三章 评审专家抽取、使用及评审费
第十一条 学校自行采购时,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采购项目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
第十二条 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1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须回避:
(一)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四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可获得劳务报酬,评审时间在3小时内的,一般评审项目每人次500元,采购项目技术复杂、性质特殊或投标人较多的项目每人次800元。评审时间如超过3小时,每超过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增加100元评审费。
第四章 评审专家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 收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 提供虚假身份、资质证明材料;
(六) 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 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十七条 参加评标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7年1月11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