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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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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体会体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校字[2017] 3号

    发布日期: 2019-07-1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等文件要求,依照《华体会体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应用于教学、科研活动有关的仪器设备以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附件、实验耗材、软件、家具、图书资料等,不包括机关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部门使用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科研仪器设备不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限制,不需要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具体采购方式按照《华体会体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单位在申请购置单价2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时,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五条 各单位在申请购置进口仪器设备时,可结合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一并进行,也可单独组织论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六条 学校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时,可以在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选择评审专家,也可在校内采购评审专家库选择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评审专家,如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须执行回避制度。评审活动完成后,应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

    第七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国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外),由采购申请单位提出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经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学校审批同意后,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向教育部办理报批手续后实施。

    第八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国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直接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照《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申请单位、资产管理处要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履约验收管理,验收完毕的科研设备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四章 内控管理

    第十条 在落实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的同时,学校各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等文件的规定,完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强化科研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做到科研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十一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将政府采购相关信息,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内容在指定媒体和相关平台上进行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细则经2017年1月11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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