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学院学位委员会会议及议事规则

一、学位委员会是学院设置的对学生学位授予事宜进行评议、决策的学术机构。

二、院学位委员会由院领导和本院专家、教授组成,以专家、教授为主,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人选在群众推荐基础上,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三、院学位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四、院学位委员会会议由其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学位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确定。学位委员会必须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五、学位委员会会议须在有其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时,方能举行。学位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员除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请假外,应出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

六、学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形成,应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决议由学位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七、院学位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制定和修改学院有关学位方面的规章制度;

2.组织初审和检查学院的硕士和学士学位的授予情况;

3.组织进行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审定;

4.推动学位工作的改革,提出提高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建议。

八、院学位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决议的事项,必要时要形成正式文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会议决定的问题,应有专人负责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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