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院风建设,保证学生拥有良好的学习与生活环境,依据《华体会体 中国学生管理规定》、《华体会体 中国本科生处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是对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补充,与学校相关处分条例衔接;学院将建立学生违纪等不良记录个人档案,被处分累计两次(含)以上者将上升处分类型,从重处罚。

第三条 学生违纪的处分种类为:院内通报批评、院内警告、院内严重警告、院内记过。学院对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实行公示制与一票否决制,即对违纪学生及处分决定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并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一切评奖评优、公派出国等资格。

第四条 处分细则

(一) 未向学院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院内警告(含)以上处分。

(二) 出国、赴台交换学习期间未同时经双方学校批准、未履行规定程序而私自返回的,给予院内警告(含)以上处分。

(三) 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学术讲座、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或无故中途离场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处分。

(四) 一学期内被抽查考勤两次(含)以上迟到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含)以下的,给予院内警告(含)以上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1学时(含)以上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五) 伪造、变造各种证明文件的,视情节、后果,给予院内警告(含)以上处分。

(六) 辱骂、侮辱、调戏或以其他方式严重侵扰他人,诽谤、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严重,给予院内警告(含)以上处分。

(七) 一学期内学校、学院宿舍安全卫生检查两次(含)以上不合格宿舍,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处分。

(八) 在宿舍内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的,视情节、后果,给予院内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五条 其他违纪情况参照学校、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本条例经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七条 本条例由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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