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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审批
办理“动火证”服务流程

发布日期:2015-04-16 访问次数: 字号:[]


  1、需要动用明火的单位由负责人或安全员到交通防火科领取《华体会体 动火许可证》,按照动火证上的要求逐一详细填写。

  2、交通防火科根据工程情况开具防火保证金通知单,动火单位持此通知单到财务处缴纳保证金,财务处开具收据。

  3、动火单位须将填写完整并加盖相关公章的动火证,以及动火单位的公司资质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动火技工证件复印件、防火保证金收据复印件等交到交通防火科,由交通防火科审核备案。

  4、交通防火科前往动火地点查看动火环境、灭火器材、动火人员证件等,符合动火条件的,交通防火科批准动火证;不符合动火条件的,暂缓批准,待条件整改具备后再审核批准。

  5、动火单位结束动火作业完工后,须持工程主管单位开具的施工过程安全证明、防火保证金收据到交通防火科领取退还保证金通知,到财务处支取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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