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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规校纪
华体会体 集体户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4-21 访问次数: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集体户口的管理,提升规范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教育部、北京市公安局有关集体户口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集体户口管理范围包括:学生集体户口、教职工集体户口、教职工子女集体户口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职工集体户口(临时代管)。

第三条北京集体户口是北京市居民户口的一种管理形式。北京集体户口有两种存在形式,分别为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和工作单位职工及子女集体户口。学校学生集体户口是北京市临时户口,工作单位职工及子女集体户口是北京市正式户口。北京市公安局及派出所是集体户口的直接管理单位,学校保卫处是学校协助公安机关进行集体户口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生户口落户各部门职责

我校新生落户分为研究生和本科生两种,研究生的落户由研究生院提供材料,本科生的落户由学生处提供材料,保卫处收到研究生院和学生处提交材料后,由保卫处工作人员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办理学生落户审批手续。

(一)研究生院需提供的研究生落户材料:

1.北京市教委给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的介绍信。

2.北京市教育考试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加盖公章的《××年度博士生、硕士生新生入学名册》原件。

(二)学生处招生办公室需提供的本科生落户材料:

1.学校《关于为我校××级新生申报户籍的请示》报告原件。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年部直属高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及《××年部属高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3.盖有我校公章的《××年北京市高校录取新生申报户籍情况统计表》。

4.盖有我校公章的《北京市高校录取新生户籍报批单》。

5.盖有我校公章的教育部《关于分送××年全国普通高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及《××年教育部直属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总表》。

6.盖有我校公章的《××年录取新生来源分布情况统计表》。

7.如有录取的非京籍在京高考的学生或二学历学生需单独出具考生信息并盖学校公章。

8.当年我校新生录取名册两套。

第五条 教职工户口落户部门职责

新入职(新调入)教职工集体户口落户审批由学校人事处办理,保卫处收到人事处提交的报批材料后,由保卫处工作人员到北京市公安局东升派出所办理教职工落户手续。

人事处需提供的教职工落户材料如下:

1.人事处给东升派出所出具的要求落户人员的证明信(附具体名单)。

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接收××年度应届高校毕业生落户名单。

3.北京市公安局入户通知单。

4.落户职工的《户口迁移证》或《户口页》原件,1张1寸白底免冠照片。

5.落户职工如有随迁子女的,随迁子女个人信息需在公安局入户通知单上明确注明,随迁子女同时交《户口迁移证》或《户口页》原件和1张1寸白底免冠照片。

第三章 学生户口管理

第六条 学生户口迁入

(一)根据公安机关规定,学生(指新生报到名册中转户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迁移户口新生入学时若不迁移户口,入学后将视为自动放弃,在校读书期间不得再办理户口迁移

(二)北京生源学生、成教生、定向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学生在校户口状态应与学籍状态保持同步统一管理,学生离校时,户口相应迁出。

(四)新生的《户口迁移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自愿不迁户口存档卡》(交回时必须本人签字)由各学院负责收集整理后,交保卫处审核备案,截止日期为当年9月30日。

(五)学生户口迁移手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学生需回户籍迁出地补办手续:

1.迁移证上盖章不全。

2.迁移证上的姓名与身份证不符或有误;身份证号码与录取名册中号码不符。

3.籍贯、出生地只写到“省”,没有“市”或“县”(直辖市的可以写到“市”)。

4.“迁往地址”不符(我校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或华体会体 )。

5.迁移证丢失。

6.迁移证发生任何更改,必须加盖迁出地派出所公章。

第七条 学生户口迁出

(一)学生因毕业、肄业、结业离校时,户口迁移手续按当年就业政策办理。保卫处按学生处提供的派遣名单为学生办理《户口迁移证》后,各学院统一到保卫处领取学生《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毕业生离校联合办公时统一发放。

(二)凡开除学籍、中途退学的学生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研究生持研究生院、本科生持教务处开具的退学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将户口迁回原籍。如果委托他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被委托人持委托书并注明学生原籍迁入地的详细地址。

(三)学生在读期间,除以上原因外,因个人原因必须将户口迁回原籍时,需提供原籍公安部门准予迁入证明,学院签字后交户籍办公室办理迁出。

(四)休学学生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八条 学生户口暂留的管理

(一)学生学业期满毕业但暂未就业,未能确定户口迁往何地时,按学生处相关管理规定,应填写《华体会体 ××届毕业生户档关系暂留学校协议书》。由学生处将当年户档留校毕业生名单造册,交保卫处备案。

(二)依照学校毕业生管理规定,目前学生户口在校暂留期限为毕业当年年底,学生应在毕业当年12月31日之前将本人户口迁出学校。

(三)毕业学生户口在学校暂留期间,除办理与就业相关事项外,原则上不得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超期滞留在校期间,不得再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

第四章 教职工户口管理

第九条 教职工户口迁入

(一)留校工作的毕业生、博士后出站工作、海外留学归国、校外调入等新入职的教工及家属,在京没有住房且户口需要迁入我校集体户口管理的,需持学校人事处相关证明和公安局入户批件,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二)新入职的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时,应将《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口迁移证》交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按国家政策办理进京指标,交保卫处统一办理落户手续。持《户口迁移证》的人员须交近期一张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三)博士后办理进站落户应由学校人事处审核批准后,持学校人事处开具的落户证明,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口迁移证》,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入户通知单》或《准予迁入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华体会体 博士后录取通知”复印件,交保卫处办理落户手续。持《户口迁移证》的人员须交近期1张1寸白底彩色照片等资料办理迁入手续。

(四)原户口为北京市外单位集体户口的职工,在京没有住房,调入学校工作后户口需要迁入我校集体户口管理的,应由学校人事处审核批准后,将学校人事处开具的落户证明,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及复印件交保卫处,落户前需先将职工身份信息申报到派出所核查房产,核查无房产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

(五)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新入职职工,在京没有住房且户口需要迁入我校代管留服集体户口的,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人严格审核批准后,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准予落户证明,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口迁移证》,毕业生持北京市公安局《入户通知单》,留学回国人员持北京市公安局《准予迁入证明》和《教育部落户介绍信》到保卫处办理落户手续。持《户口迁移证》的人员须交近期1张1寸白底彩色照片等资料办理迁入手续。

(六)已有北京市居民户口,因各种原因要求迁入学校集体户口的人员,按北京市相关规定一律不得办理。

第十条 教职工户口迁出

(一)集体户口职工因工作调离学校的,应及时将户口迁出。调出人员持人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往外省的,由保卫处到东升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本人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迁往本市其他区县的,到保卫处领取《常住人口登记卡》,交到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属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如未按时办理户口迁出的,户口将冻结,在迁出前不予办理与户口相关的任何证件和证明。

(二)按照北京市公安局集体户口管理规定,集体户口职工在本市已购住房,应及时将户口迁出我校。

(三)博士后出站时,户口应做相应变动。迁往本市其他区县的,本人需持人事处出具的《博士后离校户口转移通知单》到保卫处提取《常住人口登记卡》。迁往外省的,本人需将人事处出具的《博士后离校户口转移通知单》交由保卫处到东升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本人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第五章 新生儿户口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集体户口职工的新生儿,其父母双方在京无房产方可办理落户手续。随母亲一方在我校集体户口落户时,须持学校的随母(父)入户情况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户口首页和本人页、身份证、结婚证;随父亲一方在我校集体户口落户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本人申请,到保卫处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已婚学生子女的户口,严格按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京人口发〔2008〕12号)规定办理。

第六章 《常住人口登记卡》管理

第十三条集体户口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由保卫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办理公证、签证、出国(境)、应聘、结婚、购房、身份证等事项时,可以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

第十五条集体户口人员因事需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时,可采取本人亲自办理和委托他人办理的方式。

(一)本人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时,教职工持本人工作证、学生到所在学院填写《借用户口证明》到户籍办公室办理,或在户籍管理系统网页上申请,通过后到户籍办公室办理。

(二)委托他人借用时,委托人要亲笔签署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受委托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电话、委托事项及与委托人的关系等。

受委托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受委托人是委托人的家庭成员时,还应携带户口本或其他证明双方关系的有效证件。

第十六条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期间,借用人应妥善保管,谨防遗失,不得涂改、折叠、损坏,并按时归还。

学生借用户口时间为二周,教职工借用户口时间为一个月。

第七章 身份证管理

第十七条凡户口迁入我校的新生和新入职职工,自愿更换北京身份证:

(一)新生更换身份证由保卫处统一办理。

1.办理集体落户后,学校将统一组织照相。

2.身份证制作好后,通知各学院统一到保卫处领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新生在领取北京身份证时必须交回原旧证

(二)教职工更换身份证应由本人亲自办理。每周五上午本人随户籍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东升派出所户籍大厅办理,在领取新身份证时必须交回原旧证

第十八条集体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有到期、丢失、损坏的,应到保卫处户籍办公室登记预约,每周五上午本人随户籍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东升派出所户籍大厅办理。

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条规定,集体户口人员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所参考或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清单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三)北京市公安局 海淀分局东升派出所(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四)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京人口发【2008】12号)

(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

保卫处户籍办公室

202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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