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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
华体会体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09-30 访问次数: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内交通秩序管理,保障校内交通安全,防止交通事故发生,为学校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华体会体 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园内的所有人员、车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学校设立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全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委会主任由主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安委会下设交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交通办”),交通办设在保卫处(部),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交通法律和规章,审核推动学校交通安全责任制、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二)审核推动交通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的落实,定期召开学校交通安全工作会议;

(三)与校内二级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安全职责。

第五条学校交通安全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定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拟定交通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三)督促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五)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检查,排除交通安全隐患,负责对学校公车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公车安全运行;

(六)调解或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校内交通安全事故;

(七)按照安委会的要求,完成校园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保障和维修工作(包括地上和地下);具体落实机动车进出校门的许可管理、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的安全管理以及机动车在校园内的停车规划设计与管理;

(八)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学校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应明确本单位交通安全负责人和联络员,签署交通安全责任书,推动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本单位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积极配合和协助处理本单位师生员工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

第三章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

第七条车辆须验证后方可进入校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华体会体 机动车出入证,一经查出违规者,将没收其证,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校园内主要道路上机动车行驶限速为15公里/小时。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电动车、自行车)应减速慢行,遵循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教学区内禁止鸣笛。

第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各种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活动。任何人不得损坏和随意拆卸、移动校园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校园内主干道路、十字路口禁止停放车辆、禁止摆摊设点做宣传或商业活动。在校师生与来访人员有义务共同维护校园交通安全,保障道路畅通。

第十条学校根据北京市相关管理规定,对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进入教学区进行许可管理。凡通过北京市交管部门取得电动车登记牌照(含临时牌照)的允许进入教学区,未取得电动车登记牌照的电动车无特殊情况限制进入教学区。两轮摩托车、电动(含燃油)三轮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教学区。

送快餐、快递车辆7:00——19:00禁止进入教学区。

第十一条非机动车和行人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的有关交通规定,靠右侧行驶、行走。骑车人拐弯前应伸手示意,不准骑车带人、不准双手离把或扶肩并骑、互相追逐等。自行车必须摆放在指定地点或车棚内,严禁乱停乱放。

第十二条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急刹车和急转弯等违反交通法规和影响校园交通秩序的行为。无驾驶证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驾驶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园内学车、练车等。

第十三条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或发生紧急状况时,安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四条因工程建设需要,须开挖道路、占用路面,施工主管部门须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审批后报交通办备案,并由施工主管部门发布道路施工通知。施工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车辆必须按交通办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路线出入校园。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校园机动车收费管理制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北京市发改委相关政策执行,由安委会提出具体收费办法,报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执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停车管理公司对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协助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来校机动车辆应在规划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如遇发生突发应急情况,学校交通办有权将影响处置突发事件的车辆进行强行挪动。

第十七条学校各单位组织师生员工集体外出活动,应安排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制定具体的交通安全措施;需租用外单位车辆时,必须租用具有相关专业营运资质的公司车辆,并与公司签订活动安全保障协议书;同时请提前三天将活动安排、安全措施、安全负责人及人员名单书面报学校交通办备案。

第十八条各单位在校内组织重大活动,应事先向交通办报备,并做好车辆进出校园的疏导和停放场所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无学校主管部门签发的相关证明,不得进入校园。经批准进入校园后,须按交通办指定路线行驶和指定位置停放。

第二十条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同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

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第四章 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

第二十一条学校交通安全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员工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交通安全办公室的工作,贯彻落实整治校园交通环境的各项措施,定期组织本单位师生开展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师生员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第二十三条公车管理单位应切实履行下列规定:

(一)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定,教育本单位公车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定;

(二)制定本部门交通安全的工作目标和为落实工作目标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建立公车驾驶人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

(三)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严禁故障车上路行驶;建立本单位公车及其驾驶人的安全台账,实行驾驶员安全考核和奖励处罚制度。

(四)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公车的年检、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五)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公车使用制度,公车需出京时应到校交通办备案;

(六)接受交通办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学校安委会应对交通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并且全年无严重违章和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国家交通法规及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教学区,家属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实施的《华体会体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华体会体

201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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