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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
华体会体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09-30 访问次数: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学校各项事业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华体会体 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各单位(包括各部院、所、中心、部处、后勤单位、承包经营单位)及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按照学校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学校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统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防火办”),防火办设在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和规章,审核推动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审核推动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的落实,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按照专款专用、保障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监督消防安全经费的使用;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群众性消防组织,积极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全校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年度经费预算;

(二)宣传消防法律规章,督促二级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实施消防安全检查,落实各单位建立安全隐患台账,督促各单位进行火灾隐患整改;

(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学习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五)指导、协助各单位志愿消防队等群众性消防力量进行消防知识、灭火技能培训和上岗培训的工作;

(六)受理学校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施工部门办理动明火审批手续,督促各单位做好相关建设工程的报审、验收工作;

(七)监督检查各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和管理;

(八)协助消防管理部门调查和处理火灾事故,对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九)指导、检查校内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各二级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安全联络员;

(二)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有本单位特色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建立安全隐患台帐,及时消除和整改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做好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及时报学校防火办备案;

(九)遇有火灾发生,及时报警,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师生员工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规定;

(二)遵守学校及各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维护和保护消防设施,积极预防火灾,主动报告火警;

(四)主动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积极参加消防逃生演练。

第九条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鼓励师生员工积极举报身边发现的火灾隐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学校防火办依据相关界定标准,确定以下单位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餐厅、教学楼、礼堂、报告厅、会议中心、校医院、图书馆、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实验室、档案馆、财务金库、印刷厂、计算机房等要害部位;

(三)配电室、水泵房、燃气站、锅炉房、车库、餐厅厨房等部位;

(四)高层建筑地下人防空间;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彩钢板房、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地等部位;

(六)其他发生火灾危险系数较大的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必须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除检查、维护外,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非火警(灾)造成消防设施和器材损坏、丢失的,由当事人或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恢复。

第十二条学生宿舍应加强学生宿舍用电安全检查与教育,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在宿舍和办公室内给电动车电池充电。宿舍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三条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举办方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防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提前书面报学校防火办审核备案。活动举办前,经学校防火办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应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手续。学校防火办参与和监督学校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防火办备案。

第十五条各楼宇消防控制室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并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学校供水、供电、供气等重点要害部位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七条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遵守有关规定,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严禁在地下室使用明火。确保地下室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完好齐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保持畅通。地下室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在校内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到学校防火办申请办理动火证。施工单位要落实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现场监管,严格按照报批的动火时间、范围和地点执行动火作业。

第二十条按照《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限放、禁放管理措施,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学校教学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任何人不得在宿舍、办公室或教学区其它场所放置及藏匿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一条学校内出租、出借房屋的,出租或出借单位、个人应当与承租方或承借方签订合同,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内容包括以下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检测报告及维修保养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防火检查、巡查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七)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消防奖惩情况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报警,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同时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学校防火办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寒暑假前后均要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四)消防供水、消防报警系统及其联动设备的运行状态、消防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巡查等情况;

(五)安全用火、用电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七)特殊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和存储场所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火灾隐患和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安全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学校防火办备案。自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应急疏散预案完善情况;

(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三)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要害部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八)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自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要害部位应当每日进行消防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值班人员值班情况,消防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五)其他需要进行安全巡查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学校防火办对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当场填写《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能当场整改的,隐患单位要当场予以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隐患单位要限期予以整改。对确实难以解决的,隐患单位要采取有效、可靠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并将解决方案报其主管部门尽快协调解决。隐患消除解决后,隐患单位应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给防火办。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功能、位置及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灭火及疏散演练。

第二十九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目的在于提高各单位各岗位人员以下能力:

(一)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

(二)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三)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

(四)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积极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掌握防火、灭火知识以及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等技能。

第三十一条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应急疏散和自救自护能力。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对新上岗的工作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要害部位应每学期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扑救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违反有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学校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校园内家属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离退休工作处居民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安全管理规定负责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实施的《华体会体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华体会体

201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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