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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
华体会体 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09-30 访问次数: 字号:[]


第一条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若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华体会体 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校园”含教学区、家属区,所称“师生员工”指学校的教师(中、外籍教师)、学生(中、外籍学生)、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在本校学习、工作、居住、施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学校的校园秩序。

第三条学校保卫处负责校园的安全保障工作,履行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责和权力;落实或监督落实上级单位及安全职能机关的安全工作部署和任务要求。

第四条学校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贯彻“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真抓实干,常抓不懈。学校各二级单位和部门对单位内部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抓好安全教育、安全防范、隐患排查、矛盾纠纷摸排化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内部的安全工作,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应急事件初步处置等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发生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火灾等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同时迅速报告学校保卫处及公安机关并协助处理。

第六条有如下行为者,学校保卫及校内相关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做出警告、责令停止、强制终止违法违规行为、劝离校园、直接驱逐出校,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具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改正或进校后可能威胁到学校其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保卫处可将其列为长期或暂时不受欢迎人员限制其进校。

(一) 违反门卫会客登记制度,经屡次警告后其违规行为仍不进行改正的。

(二) 在校园内聚众喧哗哄闹,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影响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的行为。

晚上十点以后,应充分尊重师生员工拥有安静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的权力,严禁出现大声喧哗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三) 在校园公共场所摔砸酒瓶或投掷其它危险物品的行为。

(四) 非公而为,未经他人许可或在他人不知情时侵入他人公寓的行为。

(五)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且不服从公寓工作人员管理的行为。

(六) 在校园内从事非法传销和封建迷信活动的行为。

(七) 在校园内身穿极端宗教服饰等给师生带来不安全或恐慌心理的行为、以及非法从事宗教活动和进行邪教传播活动的行为。

(八) 在校园内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行为。

(九) 侮辱、诽谤、猥亵、骚扰他人,给他人造成心理或身体伤害,或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行为。

(十) 在校园内收藏或携带管制刀具、枪械,以及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行为。

(十一)在校园内聚众赌博、传播淫秽书刊及其它制品等行为。

(十二)在网上传播涉黄、赌、毒等有害信息,以及在网络信息平台上观看、下载、存储或转载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宗教极端思想及谣言的行为。

(十三)在校园内非法持有或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

(十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施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十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一定数额财物的行为(盗窃行为)。

(十六)在校园内穿着打扮和行为举止等与校园文明环境严重不和谐的行为。

(十七)其他违规或违法行为。

第七条国内外新闻媒体进入学校对学校师生员工进行采访活动,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并征得被采访单位或个人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访。

第八条在校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在与其他外国留学生的交往中,要维护和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要尊重每个人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俗。

第九条中国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严禁在校园内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不得在校园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条在校园内张贴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宣传用品,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所张贴和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的内容应当经学校有关主管责任单位(宣传、保卫及相关单位等)的审核及许可。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蓄意损坏或遮挡安防监控设备,不得损坏和随意拆卸、移动校园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因损坏设备导致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根据设备受损情况,责任人应赔偿相应设备费用。

第十二条严禁在校园各主干道和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溜旱冰、玩轮滑、玩滑板等可能对他人安全造成伤害的活动,一旦发现,保卫处有权立即制止。本人在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和身体伤害,责任完全自负;对其他人造成伤害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依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在校园内放飞无人机,必须到保卫处审批及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放飞。

第十四条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需有序停放,关好车门、车窗,并按泊位停车。

学校单位开展活动,预估有大量机动车辆进校时,应该主动采取措施给以规避。应提前三天向保卫处报备,做好相应的疏导引领等工作,避免造成车辆拥堵不堪,甚至影响到我校突发事件救援车辆来校的道路。

第十五条所有师生员工和其他来校人员应当爱护学校公共设施、花草树木,禁止捕鱼打鸟,禁止攀折毁损花草树木及采摘果树的果实。

第十六条按照《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限放、禁放管理措施,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教学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任何人不得在宿舍、办公室或教学区其它场所放置及藏匿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七条禁止在学校教学区内养犬和饲养家畜家禽,禁止带犬进入校园教学区内活动。若违反规定发生纠纷或造成他人伤害,宠物主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校园门卫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在校门口设置安保值勤人员,以下简称“门卫”,履行守护校园门户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校门管理实行验证登记准入制度。出入学校的校内外人员和车辆应理解和尊重门卫的工作,主动出示证件,积极配合门卫的查验和登记;服从门卫根据安全需要所做出的疏导和指挥。

第二十条 遇到以下校内外突发紧急事件的,保卫处可以采取紧急封闭校门管理,直到事态平稳可控:

(一)可能对我校师生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二)可能对我校名誉造成消极影响的;

(三)可能使事态进一步扩大化的事件及事故;

(四)其他严重影响校园秩序的。

第二十一条校内人员出入校门时,应主动向门卫出示相关证件;未带证件时应向门卫说明情况,待门卫核实身份后进入校门。

第二十二条校外人员来校的,须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校外人员因私来校会客,不得影响学校其他人正常的作息生活,并需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学校,会客时间:早8∶00-晚23∶00。校外人员离校时请将《会客单》让校内会客人签字后上交门卫。如果来校会客人员屡次不遵守学校规定,经劝说教育拒不改正的,学校门卫有权不让其进入校园。

进入学生公寓会客的人员,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校外人员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

第二十三条 车辆须验证后方可进入校园:

(一)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限速行驶,禁止在教学区内鸣笛、猛踩油门发出轰鸣声。两轮摩托车、电动(含燃油)三轮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教学区。送快餐、快递车辆7:00——19:00限制进入教学区。

(二)凡是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门,值班门卫要主动询问事由并对车辆行动路线进行指引,同时报告24小时值班室,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应工作。凡是大型车辆进出校门,值班门卫应主动疏导周边行人和车辆,保障通行。

(三)如果遇到学校举行大型活动,除当日参加活动的车辆外,值班门卫可以根据参加大型活动的人流、车流情况限制社会车辆进入校园(包括机动车、电动车和共享单车等),以保障校园的安全。

(四)装载危险化学物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应事先申报并主动接受检查,经门卫确认安全保障措施到位,对公共安全不造成威胁时方可放行。运载车辆需按照学校指定的路线行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

第二十四条 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公物出校门(包括车辆载运的物品),应该主动向门卫交验由各单位签发的物品放行单或书面证明。

(二)个人携带大型贵重物品出校门,遇到门卫询问时应主动向门卫说明情况。对携带可疑物品出校门的人员,门卫有权视具体情况对持有可疑物品的人员进行暂留并核实了解情况,以确保学校及师生员工的财产安全。

校内群体性活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群体性活动,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大型和小型文体活动,以及集会、演讲、讲座、报告等教学活动。

校内师生举办群体性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反对我国宪法所确定的根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以及损害其它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第二十六条举办群体性活动,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需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确定安全负责人,落实活动现场的秩序、防火等安全措施和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保卫处给予协助。

第二十七条在校园内举行集会、游行、公开性演讲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提前5日向学校保卫处提出申请,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姓名。未经批准不得举行。

我校学生到校外举行集会、游行等活动,在举行日期的九日前向北京市公安机关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举行。

第二十八条在校园组织讲座、报告等活动,活动组织者应当遵照相关部门规定进行申报,并对讲座和报告的内容负全责。必要时,应向保卫处履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在校园组织小型文体活动(含外展活动),组织者必须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请及审批:

(一) 保卫处对校内师生文体活动(含外展活动)的审批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 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举行活动一周前向学校保卫处提出申请,申请中要说明活动时间、地点、人数、负责人及安全保卫措施,申请材料应包括外展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活动组织者应当对活动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三) 校内师生文体活动(含外展活动)应为涉及文化、教育、学习、就业等有利于学生身心发展的内容,活动应不影响到学校正常的交通和治安秩序,举办活动时要注意消防安全。

(四) 已经审批完成的活动,如果遇到申请人违规或学校举办其它活动的需要,保卫处有权决定终止或停止活动的举办。

第三十条校内师生大型文体活动的申请及审批

在校园组织大型活动,应按照《华体会体 大型活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

(一)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发生在校园内,预计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室内或室外大型演出、晚会、报告会,以及国家部级以上领导来访或出席的重大活动,外国领导人及驻华大使来访的外事活动等。

(二) 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遵循“事前报批、正式公文、一事一报”的程序,在活动举办前20日经主管校领导核准后报校长办公室进行项目申报备案,活动审批完成后再到保卫处备案。凡按规定需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大型活动和重要外事活动等,保卫处将按上级要求向北京市公安机关报备,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活动的安保预案。

(三) 申报大型活动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包括:

1、 报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通过的报告公文的复印件;

2、活动总体设计方案,包括活动性质、时间、地点、规模(预计参加人数)等;

3、参加活动关键人员的身份及车辆情况(车辆数量及重要人员车牌号码);

4、举办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参照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5、活动现场安全秩序维护的措施,安全工作志愿者的人数、任务分配和识别标识(必须详细清楚);

6、举办活动时车辆计划停放位置、车辆疏导安排及措施(必须提前规划);

7、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要有具体计划)。

(四) 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主办单位通过审批后,不得转让活动的主办权给第三方使用;

2、严格按照申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3、确实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以及安装及悬挂的灯光音响等设备的稳定及安全;

4、保证音响、灯光等大功率电气设备的用电符合消防安全申报要求;

5、配备的志愿者数量要满足活动的安全工作需要。

(五) 大型活动主办方对活动举办期间的安全问题负总责。

第三十一条学校社团成立和活动应当符合我校有关社团登记和管理办法;校内社团及其刊物、宣传材料等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学校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合同制人员、施工单位及经营网点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合同制人员,是指在本校工作、经商、经营、承包以及租赁学校房屋、场地的相关工作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各学部及院系、各管理部门自行聘用的合同制员工;

(二)来校进行科研、合作项目的临时工作人员;

(三)来校从事餐饮、物业管理等后勤服务工作的非本校工作人员;

(四)来校进行建筑施工、设备维修的合作方公司的人员;

(五)其他在学校工作的非事业编合同制人员。

第三十三条合同制人员由用工单位或主管部门到保卫处为其办理《华体会体 临时出入证》。《华体会体 临时出入证》是我校保卫部门对合同制人员在校工作的确认凭证。每年年初由各单位到保卫处治安科统一注册、办理或更新证件。

临时出入证只限本人在本校使用,不得将出入证转借他人使用,应当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如遇新增和解除合同制人员合同的情况,应及时配合保卫处进行人员信息更新。凡因用工单位未及时到保卫处更新用工信息,导致出现新增个别人员审核不过关甚至有过违法犯罪行为窝藏于我校,可能威胁到校园安全的情况的,由用工单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校内施工单位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负责,各单位要确定一名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管理和处理本施工队在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

(二)施工单位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或保卫处调查涉及本单位的治安、刑事案件,以及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

(三)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人员凭出入证件进出施工现场。特殊工种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工种或本行业的安全操作规定,持证上岗。

(四)施工现场的料场、库房等重要场所应当加强巡逻守护。重要材料、关键设备等要专库专管;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必须指定专人保管。

(五)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规范,尽一切可能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动用明火必须到保卫处申请动火证,施工中做好安全防范措施,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校内经营网点管理

(一)各主管部门应对校内经营网点承担管理职责,认真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

(二) 经营网点承包人应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制度和安全预案,积极配合并接受主管单位、保卫处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安全检查,认真落实安全岗位职责。

(三)来校承包、经商及租借房屋场地的校外单位和个体户,必须遵守我校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因经营网点管理人对安全隐患疏于整顿,对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威胁,或因疏于管理已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有权终止与经营网点的合同。

附 则

第三十七条对勇于抵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积极维护校园秩序并做出贡献的师生员工,学校将视情况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遵照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无效的本校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实施的《华体会体 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华体会体

201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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