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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会体 学术道德规范

发布日期:2014-04-29 访问次数: 字号:[]


华体会体 学术道德规范

(经 2007131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和鼓励学术创新,树立学校良好的学术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科技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华体会体 在编在岗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学生,或以华体会体 为作者单位的兼职研究人员、进修人员以及访问学者等进行的一切学术活动。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基本规范

(一)坚持正确导向。学术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二)勇于学术创新。教科研人员应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
  (三)遵守法纪法规。学术研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以及新闻宣传、民族宗教、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恪守良好学风。学术研究应自觉遵守并积极倡导创新、诚信、严谨的学风。

第四条项目申报和执行规范

(五)坚持国家科研导向和学科发展方向。紧紧围绕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学科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应用问题以及本校教学实践问题,充分整合校内学术资源,积极联合校外学术力量,展开富有创新性、前瞻性、实用性的研究;努力营造学术带头人相互支持,学术力量互补,科研资源共享的和谐科研氛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首席专家)应保持民主协商的工作作风,明确课题研究中的责、权、利,努力团结学术团队成员开展有效的科研攻关活动。
  (六)坚持遵纪守法和勤俭节约的经费使用原则。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以及项目经费预算,合法、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理性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坚持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的科研工作准则。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期开展项目研究,认真接受中期检查,如实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项);项目完成后,应根据立项部门要求提供相关统计资料;若有客观原因不能如期结题(项)者,必须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条学术引文规范

(八)如实注明引用出处。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来源;不得抄袭或变相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调查资料、实验数据。
  (九)合理引用已有成果。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可以合理引用他人已有的研究成果,但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严禁伪注、伪造、篡改文献资料和实验数据。

第六条学术成果规范

(十)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成果,不得将他人的研究成果作为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加以引用;在研究成果公布或发表时,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应明确说明资助方及项目编号,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表示感谢。
  (十一)尊重每位研究人员的署名权。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除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外,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十二)树立创新意识,重视学术质量。学术研究应以追求用新的方法、新的材料进行理论创新和应用创新,避免低水平重复,反对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十三)根据学术研究的一般规律,重视学术成果的科学性、严谨性。学术成果应建立在已有研究、调查分析、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精确归纳,缜密论证。
  (十四)要通过正常渠道发表或发布学术成果。遵守重大学术成果的保密原则,未经同行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公共媒体发布。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的形式发表。严禁学术成果重复发表,但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首次发表的出处。

第七条学术评价规范

(十五)遵守客观、全面、准确的评价原则。在对自己或他人的学术经历、学术业绩和学术成果进行登记、填报、介绍、评价时,应客观、全面、准确;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据他人成果或部分成果为己有,不准改动署名排序,不准擅自改变成果性质,不准夸大业绩。
  (十六)遵守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的学术评价尺度。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学术积累和原始创新;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不准采用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来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评价应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评价专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对所作的评价意见负责,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不准因与被评者关系亲疏、局部利益而夸大、虚报或贬低、瞒报被评者学术业绩;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他人的财物。
  (十七)坚持程序规范、标准合理的原则。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学术评价机构,应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专家诚信考评及追究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使评价或评审工作建立在客观、公正、合理的基础上。不得违反评价程序和评价制度;不准泄露评价成员名单、评价议程和评价成员的个人意见;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八条学术批评规范

(十八)树立百家争鸣的学术批评风气。大力倡导健康向上的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十九)坚持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的学术批评原则。批评者通过正常渠道、正规方法、公开方式、实名批评等形式展开不同学术观点的讨论和交流,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准无根据地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力。

第三章惩 戒

 第九条凡本规范所适用人员有违反上述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处罚分为两类:(1)学术处分:包括训诫、撤消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停招研究生、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等;(2)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留用查看、开除等。

以上规定的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决定同时并用。如触犯刑律,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将教师职业道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教科研人员年度考核中。对违反学术规范的教科研人员,(1)学校将及时通报相关机构,包括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和部门、与被举报人有关的期刊编辑部、出版机构、专业学会等;(2)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学位授予、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科研奖励、评审或推荐评审优秀成果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3)对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教科研人员在受到处分后,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且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可以申请撤消所受处分。但在受到处分后若继续违反本规定,学校将从严处理。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二条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校制度建设工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需要不断建设和完善。本规范将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完善。

第十三条本规范经 2007131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解释权属于华体会体 科研处。

第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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